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区(县)社团局(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制度、提高素质,为服务本市现代化建设、推进和谐社会构建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1、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2、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对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规范。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制定激励措施。要注意培育典型,树立榜样,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以不同的形式,表彰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方面做得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有关评比表彰和评估活动时,要把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指标。
三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将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范围,把是否开展这一工作、工作的效果等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能,实现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互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